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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大工作研究会章程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兴安盟人大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发起成立的,从事人大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工作实践研究和宣传、成果交流的,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兴安盟委和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党组领导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探讨人大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充分发挥人大智库作用,为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推进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监管单位是兴安盟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设在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20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创新,确定研究规划和重点方向、课题;

  (二)围绕兴安盟工作大局和全盟各级人大工作,组织、推动人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发展壮大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交流人大理论、人大工作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编印相关资料、刊物以及电子载体;

  (四)组织开展学习考察、调查研究等活动;

  (五)反映兴安盟有关人大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决策参考;

  (六)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研究、咨询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与全国人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区内各级人大和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开展人大工作研究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

  (八)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赞成本团体章程;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赠阅、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团体反映有关信息,提交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未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暂未设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任监事。监事不得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经业务主管单位兴安盟人大工委办公室批准同意,本团体副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对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出席、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是研究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为:

  (一)研究、培训、出版等活动的收入;

  (二)社会的捐助;

  (三)会费;

  (四)行政经费适当补贴;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包括下列用途:

  (一)为本团体开展研究工作服务;

  (二)奖励优秀调研成果;

  (三)编辑、出版本团体关于人大工作研究的论著;

  (四)本团体日常开销等其它用途。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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