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盟人大工委机关考勤
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工作纪律和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盟人大工委研究制定了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考勤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工作人员有事外出须提前请假,并及时销假。
(二)上下班时间:上午8:30时-11:30时;下午14:30时-17:30时。
(三)工作人员因公派外出学习、开会、培训、办事1-2天时间,处级干部向分管副主任、科以下人员向处室负责人说明事由等,以公派考勤。
(四)处级干部离开本盟外出活动或在盟内离开岗位3天以上的,需提前2天向工委主任请示报告,按规定确定好临时交接工作的同志,经批准后方可出行。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应填写《请假报告单》,并注明请假种类、事由、时间等,按以下程序审批后送工委办公室秘书科备案。
(二)处级干部请假,2天(含)以内,由工委分管主任批准;2天以上,报经分管主任同意后,由工委主任批准。
(三)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2天(含)以内由秘书长批准。3天(含)以上由工委常务副主任批准。5天(含)以上由工委主任批准。
(四)工委副主任请假,由工委主任批准,并按有关要求报备盟委。
(五)处级干部在国家法定假期、双休日外出,如不能按时返回,需向主任请示报告并说明情况,经同意,方可续假。
(六)工委机关干部职工公务外出活动,按有关活动要求的人数、日期和行程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并提供相关文件,规范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七)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病情紧急的,可延后办理有关手续。
(八)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护假和长期病假时间、待遇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假期期满回岗位工作,应及时销假;逾期不能返回岗位的,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审批,并办理续假手续;因故无法办理续假手续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工委办公室秘书科,事后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