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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规定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兴安盟人大工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工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组成人员)的作用,规范组成人员履职行为,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参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成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职能作用。

  第三条  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兴安盟委的重大决策,在盟人大工委党组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依法履职、清正廉洁、勤勉工作。

  第四条  组成人员应当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盟人大工委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工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工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盟内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意见、建议;

  (五)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盟人大工委的工作,优先履行组成人员职责,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工委会工作需要。

  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给予各方面保障。

  第六条  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工委会会议。

  除因病、公务出国(境),参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兴安盟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各行业协会会议(国家级、省级)外,不得请假。

  第七条  组成人员不能全程出席工委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需全程请假,或不能出席其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工委办公室书面向工委主任请假。

  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第八条  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经工委会统一安排,并协调相关部门后,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所涉及领域的人大代表、兴安盟人大智库成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组成人员在工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十条  对于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工委办公室要及时梳理汇总,报主任会议;相关工作处要在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基础上,形成工委会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工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业特长,按照自身工作侧重联系工委相关工作处,每年选择部分议题,全程参与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会议审议、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督办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组成人员要按照工委会关于分工联系基层人大代表的安排,加强与所联系代表的沟通,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组成人员要按照工委会关于督办重点代表建议的安排,牵头督办重点代表建议,确保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工委会应当保障组成人员依法履职,为组成人员履职创造条件。

  工委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为组成人员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工委会会议举行前,工委办公室应当提前将预备通知、会议文件等发送给组成人员;工委会重要活动安排应当提前告知组成人员。各工作处要加强与相应业务领域的组成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具体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工委办公室要在兴安盟人大门户网站搭建组成人员履职服务平台,为组成人员开设电子信箱,及时向组成人员传送文件资料。组成人员应当熟练运用网络履职服务平台。

  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网络等手段丰富组成人员履职方法。

  第十七条  组成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和兴安盟相关配套规定;

  (二)违纪违法干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正常工作;违规干预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

  (三)借助履行职责进行个人职业活动,谋取个人私利;

  (四)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五)其他违纪违法和违反履职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工委办公室要建立组成人员履职档案,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组成人员出席工委会会议情况;

  (二)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情况;

  (三)组成人员参加工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情况;

  (四)组成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五)组成人员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情况;

  (六)组成人员督办重点代表建议情况;

  第十九条  工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缺席工委会会议情况,在下一次工委会议上通报,并在组成人员履职平台上公布。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将以适当的方式报兴安盟委。

  第二十条  组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视不同情况提出批评、进行约谈等处理意见。凡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按程序撤销职务。组成人员难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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