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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人大工委机关印鉴管理制度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秘书处-2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

  一、盟人大工委办公厅管理的正式印章为“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兴安盟人大工委办公厅”各一枚,由秘书处委派专人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坚持原则,管好、用好印章。

  三、保管印章必须存柜加锁,随用随锁,保证绝对安全。

  四、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转请他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外出,确需由他人临时代管印章的,必须经秘书长同意,办理临时代管手续,交秘书长指定的人代管,印章专管人员回来后,代管人员应立即将印章交回给专管人员。

  五、认真做好用印登记工作,用印人员必须写清用印时间、事由等。正式公文根据相关领导签发用印,并作好登记。

  六、开具行政介绍信、普通证明信等不涉及重大问题的一般行政事项,需用办公厅印章的,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批准后用印。

  七、印章限在办公室内使用,非经秘书长特许不得携带印章外出。

  八、不允许在空白信笺或空白表单上用印,特殊情况确需用印的必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做好登记。

  九、印章需要刻换时,须经秘书长同意,按有关规定刻制。

  十、报废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及时移交或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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