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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秘书处-2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盟人大工委)工作评议,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盟人大工委会议听取和审议我盟“一署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和双重管理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

  盟人大工委会议可以对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对某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项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在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评议领导小组,工作评议的具体工作由盟人大工委有关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评议可以分为制定方案、调查研究、会议评议、整改落实和跟踪督查等阶段。

  第六条  工作评议应当邀请列席盟人大工委会议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每年围绕若干关系全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评议议题,列入盟人大工委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工作评议。

  盟人大工委会议开展工作评议后,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贯彻执行盟委、盟行署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作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落实盟人大工委会议决定情况

  (五)接受人大监督及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七)盟人大工委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开展工作评议前,盟人大工委有关工作处应当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经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盟人大工委有关工作处应当在实施评议前两个月,将评议的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评议机关。

  第十一条  在工作评议前,盟人大工委应当就评议内容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盟人大工委领导、“一署两院”分管领导、被评议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动员会议后,盟人大工委应当就评议工作内容向社会发布开展工作评议公告,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评议内容,组成调研组进行调查研究。调研组由盟人大工委会议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代表、旗县市人大负责人、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被评议机关负责人组成。

  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查看、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

  被评议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研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调查研究结束后,调研组应当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盟人大工委会议。调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决议决定情况;

  (二)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相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在盟人大工委会议前,被评议机关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交盟人大工委有关工作处征求意见,被评议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盟人大工委会议举行前10日报送盟人大工委,并由盟人大工委办公厅统一印发盟人大工委会议。

  第十六条  工作评议在盟人大工委会议上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被评议机关作专项工作报告;

  (二)盟人大工委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盟人大工委会议进行评议;

  (四)被评议机关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五)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六)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  在盟人大工委会议上,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评议意见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公正。

  第十八条  盟人大工委会议时,被评议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盟人大工委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超过盟人大工委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满意度测评的具体工作在盟人大工委会议组成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盟人大工委会议闭会后有关工作处汇总整理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盟人大工委文件形式印发“一署两院”和被评议机关研究处理。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报盟委;对双重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的,应将评议意见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评议机关接到评议意见后,在三个月内向盟人大工委报告整改情况,重大、疑难问题最迟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印发盟人大工委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盟人大工委可以对被评议机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改落实不力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被评议机关加大整改力度,必要时开展跟踪督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该项工作在三年内一般不再列为工作评议议题。

  专项工作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评议机关应当在评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对其进行工作评议。

  第二十四条  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要加强对工作评议的组织领导。盟人大工委有关工作处应当同被评议机关积极沟通、认真配合,做好各项组织服务工作,保证评议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盟人大工委会议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意见,及被评议机关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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