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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规定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秘书处-2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1日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盟人大工委)组成人员行使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题询问,是指盟人大工委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专项工作,组织盟人大工委组成人员和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将专题询问的议题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在盟人大工委审议有关报告时组织开展询问。专题询问内容,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盟人大工委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盟人大工委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盟人大工委组成人员对盟行政公署及其部门、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盟人大工委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七)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由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盟人大工委相关工作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机构要在询问开展前拟定询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对询问的题目、对象、目的、原则、询问人和受询问单位名单、参加(列席、旁听)人员、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程序等做出规定,并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专题询问前,盟人大工委相关工作机构对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七条  调研活动结束后,盟人大工委相关工作机构要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归纳整理询问的具体问题建议,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一般应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一个月前,将主任会议确定的具体询问问题通知被询问机关。

  第八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盟人大工委全体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活动要明确主持人、主要询问人、被询问人和列席人员。参加人员由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决定。询问可采取一问一答或随问随答的方式进行。盟人大工委组成人员每次提出询问,一般不超过三分钟。被询问机关的人员每次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一次专题询问活动,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

  第九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被询问人要当场全面、详实地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未经约定的,应在询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报送盟人大工委。对答复不满意的,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被询问机关做进一步答复。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盟人大工委组成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被询问人对所提问题已做出明确答复的,一般不再继续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个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根据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盟人大工委组成人员在专题询问中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被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询问结束后,盟人大工委应形成专题询问意见书,交由被询问机关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两个月内书面报盟人大工委。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盟人大工委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意见书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特别是对受询问单位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实行重点督办。对办理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可依法启动其它监督手段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整理存档以备查。公布报道与否由盟人大工委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盟人大工委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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